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5號
抗 告 人 陳紹恩
相 對 人 黃玉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2 年4
月13日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805 號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為
由,駁回其請求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