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5號
原 告 羅鎮
羅斌
羅渝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被 告 欣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青憓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惟未繳納裁判費用 ,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57號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3,869元,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2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答詢表7紙附卷可稽,是原告之 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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