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茵
訴訟代理人 陳俊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俊賢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1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2,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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