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寶石草本科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甫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邱敘綸律師
何思奕律師
被 告 劉元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2,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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