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73號
PCDV,112,補,973,2023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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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3號
原 告 李國晴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被 告 李芳澤

詹芳榮
詹梅英

李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對本院民國112年6月12日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撤銷。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1,880元,逾期未 繳,駁回其訴。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萬8,220元(下稱原裁定),並於112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惟經原告重新陳報計算,被告等人不動產(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占用原告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僅12.01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應核為178萬0,182元(計算式:12.01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14萬8,225元=178萬0,1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裁定命原告應補正第一審裁判費7萬8,220元即無理由,經原告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認為抗告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並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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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