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50號
PCDV,112,補,950,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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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0號
原 告 闕吟芳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3萬8,893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7,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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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