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劉素真
相 對 人 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如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之資本總
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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