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仕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彭仕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
2,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