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73號
PCDV,112,補,873,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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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陳勃志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嘉源工程行即許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萬6,082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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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