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58號
PCDV,112,補,858,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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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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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