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87號
PCDV,112,補,787,2023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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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温曉君

以上原告與被告汪羣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件原告於起訴前向本
院聲請調解繳納1000元聲請費,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調解不成立
後30日內提起本訴,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原告應繳
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僅繳
納1000元,尚不足7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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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