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徐富賢
王徐金桔
徐玉子
徐 蜜
徐李富美
徐志明
徐陳冬
徐弘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
被 告 徐炳琨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等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依附表「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自有欠缺,應 予補正。又原告等人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訴標的金額」 欄所示金額,本應分屬數個訴訟,自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是 原告各應依附表「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分別繳納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限期補繳 裁判費(詳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劉容妤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原 告 訴標的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 1. 徐富賢 701,734元 7,710元 2. 王徐金桔 701,734元 7,710元 3. 徐玉子 701,734元 7,710元 4. 徐蜜 701,734元 7,710元 5. 徐李富美 175,434元 1,880元 6. 徐志明 175,434元 1,880元 7. 徐陳冬 116,956元 1,220元 8. 徐弘信 116,956元 1,22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