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58號
PCDV,112,補,1058,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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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程潔如
程韋豪
程潔禎
程韋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被 告 程鈵竣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李余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5.
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同段928地號土地(面積、52.2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及其上同段2215建號(權利範圍全
部,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房屋)於民國105年9
月21日以贈與為原因所進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上
開不動產騰空返還予李罔市之全體繼承人,揆諸上開法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即應以上開房地之交易價值定之。次查
,系爭房屋鄰近相似房地111年12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05
,882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
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27,145元【計算式:(927地
號面積35.81平方公尺+928地號面積52.2方公尺)×105,882元=9,
327,1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3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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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