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54號
PCDV,112,補,1054,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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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黃友鵬

黃友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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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