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44號
PCDV,112,補,1044,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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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王尚開
王江河

被 告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被 告 蕭元丁
蕭莊美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及第77條之2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尚開新臺幣(下同)3,112,500元,及自
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5之利息,
暨按每日千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江河3,
112,500元,及自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暨按每日千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等語。依上開說
明,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規定,應將聲明㈠、㈡加總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但附帶請求之利息、違約金則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6,225,000元(陸佰貳拾貳萬伍仟元,計算式:3,11
2,500元+3,112,500元=6,2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677
元(陸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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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