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
相 對 人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樓耘紋即樓維容」之記載,應更正為「樓耘妏即樓維容」。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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