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抗字第20號
抗 告 人 陳國慶
相 對 人 陳普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06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
抗告人繳納抗告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
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