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2年度,13號
PCDV,112,消債職聲免,13,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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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必粹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律扶助)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興諺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鄒永展 住板橋莒光○○○00000○○○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陳世雄 住南港○○○0000○○○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必粹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2條固定有明文。惟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 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 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09年3月20日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自109年1 2月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 算程序,清算程序中債權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 總額增為新臺幣(下同)63,722,420元,業經本院於111年1 2月6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2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 定,債權人於上列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之金額共計720,248 元。嗣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及各債權人就聲請人免責與否表示 意見(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6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 人及各債權人於113年3月29日到庭訊問,使之均有到場陳述 意見之機會),聲請人於112年3月29日以民事陳報狀陳明 伊自清算程序開始即109年12月3日起迄今之收入為819,609 元(明細如鈞院卷第91-92頁所載),支出以最近一年衛生 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 2倍計算,故每月必要支出數額為19,200元,聲請人於清算 程序中所提出11,618元為金融機構帳戶餘額,所提之179,07 1元為向親友籌借之來源。另伊多年來工作不順,如有固定 收入即遭銀行扣款,生活本為拮据,如何能向債務人協商? 且伊所負擔多為連帶保證人債務,年息以8%計算,早已超過 伊能力所及,伊已年屆中高齡,已不易覓得固定工作,伊非 不積極與債權人達成債務協商等語(見本院卷第91-93頁)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109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172號等卷宗查明屬實,則依上列規定,本 院自應為聲請人可否免責之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於109年12月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故應以聲請人於109年12月3日之後有無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判斷其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前段之適用。本件聲請人自開始清算程序時即109年12月 起迄今即112年3月止之收入為如附表一所示819,609元,又 聲請人自開始清算程序即109年12月起迄今即112年3月之必 要生活費用為528,360元【即109年12月支出18,600元(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新北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之1.2倍計算即18,600元)+110年支出224,640元(聲請人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以新北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計算即18,720元×12=224,640)+111年支出227,520元(聲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新北市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之1.2倍計算即18,960元×12=227,520)+112年1-3月支出5 7,600元(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新北市112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19,200元×3=57,600),見本院 卷第92頁】,以聲請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之收入819,609元 扣除該段期間內自己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528,360元後,仍 有餘額291,249元。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07年3 月21日起至109年3月20日止),收入共計如附表二所示1,36 5,065元;聲請前2年間之必要支出費用共計422,346元【即1 07年4-12月支出155,358元(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新 北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17,262元×9 =155,358)+108年支出211,188元(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以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17,5 99元×12=211,188)+109年1-3月支出55,800元(聲請人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以新北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 計算即18,600元×3=55,800)】,是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 可處分所得1,365,065元扣除必要支出費用422,346元之數額 後剩餘942,719元(1,365,065-422,346=942,719)。惟本件 相對人(即普通債權人)等於上列清算程序中僅受分配720, 248元(見109年度司消債清字第172號卷),足見相對人之 分配總額低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則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本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經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因 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情形,本院應為不免 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另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 ,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 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 本件聲請人雖因相對人之分配總額未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3條規定之數額,而經本院裁定不免責,惟聲請人如繼 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相對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 配額時,仍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項目 金額 備註 頁數 1 109/12/9 就保給付 32,060 本院卷第91頁 2 110/1/12 就保給付 23,940 本院卷第91頁 3 110/2/5 就保給付 30,220 本院卷第91頁 4 110/3/15 就保給付 32,060 本院卷第91頁 5 110/3/16 就保給付 8,120 本院卷第91頁 6 110/4/14 就保給付 32,060 本院卷第91頁 7 110/5/6 就保給付 32,060 本院卷第91頁 8 110/6/4 就保給付 32,060 本院卷第91頁 9 110/7/5 就保給付 32,060 本院卷第91頁 10 109/12/29 薪資 5,698 永平高中代課老師鐘點費 本院卷第91頁 11 110/1/30 薪資 720 永平高中代課老師鐘點費 本院卷第91頁 12 110/2/8 薪資 11,416 永平高中代課老師鐘點費 本院卷第91頁 13 110/10/28 薪資 8,375 永平高中代課老師鐘點費 本院卷第91頁 14 110/11/10 薪資 19,042 永平高中代課老師鐘點費 本院卷第91頁 15 110/12/10 薪資 25,522 永平高中代課老師鐘點費 本院卷第91頁 16 111/1/4 薪資 31,016 永平高中代課老師鐘點費 本院卷第91頁 17 111/2/8 薪資 17,976 永平高中代課老師鐘點費 本院卷第91頁 18 111/4/8 薪資 41,652 中和國中代理教師薪資 本院卷第91頁 19 111/5/1 薪資 41,652 中和國中代理教師薪資 本院卷第91頁 20 111/6/1 薪資 41,652 中和國中代理教師薪資 本院卷第91頁 21 111/7/1 薪資 1,388 中和國中代理教師薪資 本院卷第91頁 22 111/9/1 薪資 47,225 中和國中代理教師薪資 本院卷第91頁 23 111/10/1 薪資 41,652 中和國中代理教師薪資 本院卷第92頁 24 111/11/1 薪資 41,652 中和國中代理教師薪資 本院卷第92頁 25 111/12/1 薪資 41,652 中和國中代理教師薪資 本院卷第92頁 26 112/1/1 薪資 41,606 中和國中代理教師薪資 本院卷第92頁 27 112/1/12 薪資 47,094 中和國中代理教師薪資 本院卷第92頁 28 112/3/1 薪資 41,606 中和國中代理教師薪資 本院卷第92頁 29 111/7/26 薪資 1,080 中和國中代課支援鐘點費 本院卷第92頁 30 111/11/18 薪資 4,158 中和國中代課支援鐘點費 本院卷第92頁 31 111/12/12 薪資 1,512 中和國中代課支援鐘點費 本院卷第92頁 32 111/12/14 薪資 450 中和國中代課支援鐘點費 本院卷第92頁 33 111/12/28 薪資 1,512 中和國中代課支援鐘點費 本院卷第92頁 34 111/12/29 薪資 1,608 中和國中代課支援鐘點費 本院卷第92頁 35 111/12/30 薪資 756 中和國中代課支援鐘點費 本院卷第92頁 36 112/1/3 薪資 3,024 中和國中代課支援鐘點費 本院卷第92頁 37 112/1/16 薪資 108 中和國中代課支援鐘點費 本院卷第92頁 38 112/1/19 薪資 18 中和國中代課支援鐘點費 本院卷第92頁 39 112/2/1 薪資 1,391 中和國中代課支援鐘點費 本院卷第92頁 40 112/2/18 薪資 756 中和國中代課支援鐘點費 本院卷第92頁 共計 819,609




附表二:
編號 期間 項目 金額 備註 頁數 107年4-12月 各類所得 346,234 461,645X9/12=346,234 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1號卷之聲證2 108年1-12月 各類所得 536,121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卷第87頁 109年1-3月 各類所得 94,540 378,161X3/12=94,540 本院卷第155頁 107/7/30 就保給付 27,480 本院卷第99頁、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卷第317頁 107/8/23 就保給付 27,480 本院卷第99頁、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卷第317頁 107/12/20 就業津貼 96180 本院卷第101頁、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卷第317頁 107/11/30 債務人還款 2,736 民進黨 本院卷第101頁 107/12/28 債務人還款 11,126 民進黨 本院卷第101頁 107/12/28 債務人還款 8,171 民進黨 本院卷第101頁 108/1/31 債務人還款 11,341 民進黨 本院卷第101頁 108/1/31 債務人還款 28,003 民進黨 本院卷第101頁 108/2/27 債務人還款 11,341 民進黨 本院卷第101頁 108/3/29 債務人還款 11,357 民進黨 本院卷第103頁 108/4/30 債務人還款 11,357 民進黨 本院卷第103頁 108/5/31 債務人還款 11,357 民進黨 本院卷第103頁 108/6/28 債務人還款 11,357 民進黨 本院卷第103頁 108/7/31 債務人還款 11,357 民進黨 本院卷第103頁 108/8/30 債務人還款 11,357 民進黨 本院卷第103頁 108/10/1 債務人還款 11,357 陳瑞基 本院卷第103頁 108/10/31 債務人還款 11,357 民進黨 本院卷第105頁 108/11/29 債務人還款 11,357 陳瑞基 本院卷第105頁 108/12/31 債務人還款 11,357 民進黨 本院卷第105頁 109/1/22 債務人還款 28,028 民進黨 本院卷第105頁 109/1/30 債務人還款 11,357 民進黨 本院卷第105頁 109/2/27 債務人還款 11,357 陳瑞基 本院卷第105頁 共計 1,36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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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