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吳雅貞(原名:吳雅迷)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喬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曾怡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及聲請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10人×10份×51元=5,100元)。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 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另聲請人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 ,如有,應說明積欠之債務及理由為何?並請提出各民間債 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三、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 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聲請人稱現居於「哥哥租屋處」,復陳報居住證明書,並記 載「本人吳昭德名下房屋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提 供給吳雅貞居住」,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居住房屋究係何人所 有、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址。倘為租賃關係,則應提出 「最新有效」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支付租金之證明,並應 說明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 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聲請人重新製作『聲請清算前2年』、『聲請清算後迄今』之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 分別製作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 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自聲請清算前二年 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交易資料)】、股票(含公司、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 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保單紅利金 和保單解約金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 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 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 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 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 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 如薪資單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 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 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 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債務人必要 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 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
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 清算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 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 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之1 第3 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 及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如係依上開標準計算聲請清算前 2 年及聲請清算後迄今必要支出數額,請註明之。聲請人 陳報之必要支出如非以上開標準計算,應列出具體項目並 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例如:聲請人之衣服、教育、交通( 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車,應提出上 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費用、支出 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金轉帳證 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 內頁等)證明。
㈣聲請人請重新陳報「111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
㈤聲請人稱生活收入不足以負擔支出時,聲請人會受有兄弟 姐妹資助,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 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行是 否開立存款帳戶,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 一併陳報本院。
八、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9年度以來迄今於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假設語氣、推論。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上開請聲請人申請資料之作業時間過長,請先行陳報其餘資料,並
註明後再行補正。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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