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歐庭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01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7人,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 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 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
1、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2、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0年3月迄今,若未包含部 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查 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3、股票: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之 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4、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向該保險 公司申請查詢保單之「解約金」數額)。
5、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10年3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10年3月起迄今之每月 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 、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 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 雇主出具證明)。
2、聲請人自110年3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 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 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4、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後(即112年3月1日後)之工作、每月薪 資、有無兼職、領取補助等為如何?(請參前3項內容說明 )
(三)必要支出數額:
1、就聲請人所主張之必要生活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 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
2、說明聲請人收入31,214元是否已扣除勞保費及健保費費用, 暨提出聲請人自110年3月起至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自行向公 司申請)。
3、聲請人主張每月須繳納勞保費及健保費合計2,500元,請分 別說明勞保費及健保費之各項金額,及提出繳費通知或繳納 證明。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說明應分擔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 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說明聲請人給付受扶養人之每月扶養費金額各為何?並提出 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予受扶養人之扶養費金額及其證 明文件。
3、說明受扶養之人自110年6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補助、殘障津貼等相關補助款或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 干?暨提出受扶養人補助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面」及「完 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相關證 明文件。
4、聲請人現居地之房租每月12,000元,請說明居住人數、年齡 、聲請人與居住者關係、如何分擔費用(如房租、水電瓦斯 費等)。
七、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
(二)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許可和解, 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 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強制執 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 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11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是否曾與金融機構申請協商?是否成立?如曾協商成 立應提出:
1、應說明聲請人向何那一間金融機構申請協商,於協商後有何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即說明毀 諾當時聲請人任職何處、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個人必 要生活費、扶養人數、每人扶養費)等事由,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註:本項說明著重「成立協商後而毀諾原因(即當 時之生活、經濟狀況)」,附件二之說明著重「債務生成之 原因及現在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原因(即現在之生 活、經濟狀況)」,請分別說明。
2、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還款來源為何?自何 時開始毀諾?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說明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動產抵押物為何?現況為何?是否 已遭該公司強制執行拍賣。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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