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243號
PCDV,112,消債更,243,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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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曾怡惠曾庭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301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
10份,每份43元計;(6+1)×43×10=3010);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
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
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12年5月8日)回溯5年內之
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提出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
負債總額共109萬837元。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0年5月9日起至112年5月8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
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年(自110年5月9日)內及迄今收入(含贍養費
、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最近2 年國稅
局所得清單、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倘仍主張每月薪資
皆未達法定最低基本工資,應另為釋明。倘有更正,並應提
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
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完整證明文件,如歷次房屋租約
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
人員之關係、人數等。請釋明以聲請人所述收入39萬2280元
,何以負擔所陳支出68萬2234元?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
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聲請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
特殊情事,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寄居親
友家中,並無房租、水電或衣食支出等。倘有更正,並應提
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
及地址)(包括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
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暨其證明文件)(特別就民間債權
人借款部分,提出相關憑證)。應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個人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前置協商債權人清冊

十、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
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
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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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