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2年度,73號
PCDV,112,司簡聲,73,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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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簡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相 對 人 黃映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現設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致債權讓與通知 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 知書影本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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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