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邑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尊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佳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 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佳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提出 最新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 2年5月4日及同年月22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 補正,聲請人雖於112年6月1日補正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然仍未補正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依前揭規定,本 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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