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02號
PCDV,112,司拍,202,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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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邑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尊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重鈞邱羽萱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 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重鈞邱羽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依所提之債權證明文件所載,本件債權清償期為民國112 年11月16日,且無加速條款之約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 5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2 年5月10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 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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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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