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23號
PCDV,112,司執消債清,23,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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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尹孝仙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 ,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 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茲 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 配於債權人等,爰於112年6月15日作成附件所示之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查本院製作之上開分配表, 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 定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 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裁定業於112年6月19日公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23條第4項規定,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翌日起 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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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