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王麗嬌
相 對 人 陳婌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之95年度司裁全字第538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95年度司裁全字第5381號民事 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 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