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423號
PCDV,112,司催,423,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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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元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清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423號)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4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陳長華 台灣企銀板橋分行 112年4月30日 61,383元 0000000 002 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陳長華 台灣企銀板橋分行 112年4月30日 52,500元 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



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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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