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416號
PCDV,112,司催,416,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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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廖碧霞即茂成企業社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416號)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416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銘城科技有限公司 施奕光 永豐商業銀行西盛分行 112年6月5日 108,491元 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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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