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992號
PCDV,112,司促,17992,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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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9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崇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崇毅於民國92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79,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3
月24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20日止累計41,981元
正未給付,其中41,964元為本金;1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79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964元 陳崇毅 自民國112年06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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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