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897號
PCDV,112,司促,17897,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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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王華雲艾絲巨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零貳元,及自民
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捌佰零肆
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七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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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