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894號
PCDV,112,司促,17894,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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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幼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 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幼華發支付命令,查債務 人住所設於金門縣,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應予 駁回;另債務人已於民國100年2月21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 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 准許,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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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