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79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張詹榮即張光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光男於民國109年04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1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8674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
張光男於民國110年08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
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
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001元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5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
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
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
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3361元 張光男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990% 002 155897元 張光男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990% 003 575065元 張光男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80% 004 200095元 張光男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