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795號
PCDV,112,司促,17795,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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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7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非訟代理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塗薏潔兼塗勝麟之繼承人


張燕玲即塗勝麟之繼承人



塗靖潔即塗勝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燕玲即塗勝麟之繼承人、塗靖潔即塗勝麟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塗勝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塗薏潔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塗薏潔於民國105年至107年間邀同案外人塗勝
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102,71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塗薏潔
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
本金新臺幣101,1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又案外人塗勝麟已於民國111年10
月12日往生,其繼承人塗薏潔、張燕玲、塗靖潔未拋棄繼承
,而案外人塗勝麟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則
張燕玲、塗靖潔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塗勝麟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塗薏潔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77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136元 張燕玲即塗勝麟之繼承人、塗靖潔即塗勝麟之繼承人、塗薏潔兼塗勝麟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101136元 張燕玲即塗勝麟之繼承人、塗靖潔即塗勝麟之繼承人、塗薏潔兼塗勝麟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9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101136元 張燕玲即塗勝麟之繼承人、塗靖潔即塗勝麟之繼承人、塗薏潔兼塗勝麟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136元 張燕玲即塗勝麟之繼承人、塗靖潔即塗勝麟之繼承人、塗薏潔兼塗勝麟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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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