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廖文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捌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廖文俊於民國109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5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
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56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2.民國110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3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
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5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
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
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
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49,580元,及前述約定
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06,226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
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
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認應查閱相對人
之戶籍資料,請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
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
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
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囑託該監所首長
為之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75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9580元 廖文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06226元 廖文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9580元 廖文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五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一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706226元 廖文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五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一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