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373號
PCDV,112,司促,17373,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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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3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連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
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連安於民國91年0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2年07月22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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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