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329號
PCDV,112,司促,17329,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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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32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東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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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