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303號
PCDV,112,司促,17303,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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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3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周郁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巧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胡巧玲住所 設於臺東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依本院 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胡巧玲已於民國107年6月9日死 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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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