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293號
PCDV,112,司促,17293,202306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3號
債 權 人 許金瑞大輪水電工程行

債 務 人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福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就本件請求之票號NSA0000000號支票向付款行上海商業儲
蓄銀行北三重分行提示遭拒絕付款之釋明證據(如退票理由
單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