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3號債 權 人 許金瑞即大輪水電工程行債 務 人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福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已就本件請求之票號NSA0000000號支票向付款行上海商業儲 蓄銀行北三重分行提示遭拒絕付款之釋明證據(如退票理由 單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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