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施懷
債 務 人 許泰豪即宇豪工程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參仟零肆拾捌元,及
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捌仟貳佰陸
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
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