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268號
PCDV,112,司促,17268,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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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何佳倫即將進酒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
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捌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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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