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263號
PCDV,112,司促,17263,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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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6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郭偉成
債 務 人 潘慧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肆佰零肆元
,及其中壹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
中壹萬零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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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