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035號
PCDV,112,司促,17035,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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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0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馬晟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馬晟凱前於民國110年6月2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
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
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
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7,039元,及自民國11
2年0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
率1%),暨自民國112年0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
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
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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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