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014號
債 權 人 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亨
債 務 人 勝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玖仟玖佰玖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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