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009號
PCDV,112,司促,17009,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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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0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蘇恩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伍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參萬參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三百元,最高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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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