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96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柯俊宇
呂柏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陸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