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946號
PCDV,112,司促,16946,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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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9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李香穎
債 務 人 謝予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捌佰玖拾伍
元,及其中捌萬肆仟零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 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
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
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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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