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9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正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正達於92年07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69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80元 王正達 整自起息日94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9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421808元 王正達 自民國98年07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3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421808元 王正達 自民國98年08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