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898號
PCDV,112,司促,16898,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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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9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王韻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3日起向聲請人申請
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
付費費用新臺幣53283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
9683元,共計新臺幣82966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
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
錢,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對
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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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