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876號
PCDV,112,司促,16876,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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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陳祺蓁

廖婉惠


一、債務人陳祺蓁廖婉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
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祺蓁前就讀私立樹人家商、私立樹人家商進
修學校邀同債務人廖婉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共 4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67,061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8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祺蓁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1,70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廖婉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68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08元 陳祺蓁廖婉惠 自民國112年01月0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001 新臺幣21,708元 陳祺蓁廖婉惠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05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001 新臺幣21,708元 陳祺蓁廖婉惠 自民國112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08元 陳祺蓁廖婉惠 自民國112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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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