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6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林怡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參仟捌佰伍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
至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